主旨: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58814號函辦理。
二、審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第3條第1項第7款修法意旨,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立法目的一致,且器官捐贈事實於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均屬可能,爰考量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應屬術後之必要休養過程,得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