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
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
|
更多消息 |
作者 c196857
發佈於:2014-02-06, 週四 16:46 |
點擊數:336 |
主旨:轉銓敘部書函以,本(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業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據縣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先予敘明。
三、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