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令,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B號令辦理。
二、為安定教學、配合學制,嗣後各校教師或校長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款各款(含55專案退休)申請退休者,除有旨揭特殊原因外,一律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 三、已滿55歲將屆56歲教師或校長,預計於103年8月2日至104年1月31日間以55專案退休者,依據上開規定已無法於該段任一時間退休,僅能選擇103年8月1日為退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