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
重申生活津貼「生育補助」申請審核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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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196857
發佈於:2014-07-24, 週四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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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生活津貼「生育補助」申請審核補助基準,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3年6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30132721號函。
二、依「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第三點說明,本次修正後補助基準為2個月薪俸額,薪俸額以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參照修正後公保法之生育給付規定修正)。如推算月份當月薪俸額有變動時,該月薪俸額應按實支數計算。又如申請人實際任職月數未滿6個月,參照公保法規定,以實際任職月數之平均薪俸額計算。
三、此次修正僅針對生育補助因配合公保法所作之修正,結婚及喪葬補助仍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四、檢送「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及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修正說明會簡報檔」各1份,前開檔案業已置於「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功能選單/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供參。